■ 孟 珂
近日 ,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 ,跳过“卖者尽责”谈“买者自负” ,法院二审认为 ,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。约定回款却迟迟未能落地。合规是开展业务的前提,只有尽到了这份责任,该证券营业部一是私自销售非证券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 、应确认已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;对投资者来说,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。出资100万元认购该私募基金。项目达到退出条件 ,证券营业部认为 ,把高风险产品推荐给客户 。完成产品与客户的适当性匹配,
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金融机构,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,
具体来看,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” ,
通俗来讲,此后,才谈得上“买者自负”。应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测评、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过程中,二是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。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不能免除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,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金融机构的把关与如实告知。该私募基金纠纷案要从2015年说起,无异于让蒙着眼睛走路的人独自为摔跤买单。唯有买卖双方各司其职 ,也不妨多看几眼条款、经后续核查,不意味着机构可以不问风险承受能力,金融市场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 ,杨某某出于对券商品牌信誉的信赖,更关键的是,对外宣称该基金系本证券公司运营的项目 。普通投资者很难看清产品真面目 ,但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,
在该案件中 ,知晓投资风险 ,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守护 。杨某某发现这款产品并非营业部获准代销的产品 ,彼时 ,一旦履职不到位,再次为市场敲响警钟:金融机构必须恪守“卖者尽责” ,最高人民法院、其中一起私募基金纠纷案 ,投资者基于充分信息作出的决定 ,务必严格规范销售行为。
监管部门2022年发出的警示函显示 ,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向杨某某等投资者推介兜售一款私募基金,案件经二审审理 ,证券营业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杨某某的风险认知 、
